導讀: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將定期發布投資者教育專刊,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私募基金投資糾紛
一、案件還原
2019年8月,張某經朋友介紹,投資300萬元購買了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基金。2019年10月下旬,該基金投資的股票連續跌停,基金凈值幾近“腰斬”,跌穿預警線和清算線,張某損失慘重。此后,張某以管理人違約為由向中證廈門調解工作站申請調解,要求管理人全額返還投資款及高額利息。張某認為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時僅提示投資者簽字,未充分揭示基金風險,未按約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作情況及凈值等重要信息,未按約定的投資策略進行量化投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基于張某提供的證據和訴求,2019年10月,中證廈門調解工作站調解員走訪管理人,現場調查后分析認為:首先,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6條,管理人不能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的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管理人未以明顯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其適當性管理存在瑕疵。其次,管理人存在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從業人員私自向投資者提供虛高的凈值,極端行情無法平倉等重大事項發生期間未及時聯系并如實告知投資者等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再者,管理人未按約定的投資策略操作,且投資某股票的行為涉嫌操縱市場,監管部門已針對管理人采取監管措施。管理人的上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解員充分說理,曉以利害,最終管理人表明愿意賠償投資者本金的損失,但對于投資者高額利息的要求無法接受。調解員情理法并用,多番與張某溝通,向其指出相關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僅支持同期存款利息,建議投資者退讓一步,同時指出投資者若一直糾結于高額利息,導致調解失敗,將得不償失。張某經慎重考慮,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雙方達成和解。
二、風險警示
? 對于投資者而言,首先應明確自身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不被非法機構慫恿,守住合法投資的底線,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權益受損。其次,投資者需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及風險防范意識,投資過程中主動行使知情權,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查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運作相關信息,發生糾紛后合法、理性維權。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應重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信息披露意識,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基金合法、規范運營,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