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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代客理財糾紛
一、案例簡介
2017年3月20日,投資者張某向“12386”熱線投訴A期貨公司“居間人惡意炒單導致其虧損”。張某稱其通過居間人在A期貨公司開立賬戶,并在入金60萬元后將賬戶全權委托居間人交易。幾個月后,張某查詢期貨賬戶后發現已虧損46萬元。張某對賬戶虧損表示不滿,懷疑居間人惡意炒單,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二、糾紛調解情況
A期貨公司收到投訴后,及時與投訴人溝通了解情況,并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經核實,張某的居間人存在獲利保證,接受客戶委托、全權代理客戶交易等行為。
同時A期貨公司認為,在開戶視頻見證環節和開戶后回訪環節,公司已明確向張某揭示風險,專門就居間人身份及居間業務禁止事項對張某進行了重點告知,張某仍將賬戶全權委托他人交易,也應承擔一定損失。
經A公司與居間人、張某多次協調溝通,三方達成和解,由居間人承擔客戶部分損失,公司終止與該居間人合作關系。
三、案件啟示
期貨居間人是接受期貨公司或投資者委托,為其提供訂約機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居間人不得存在獲利保證、代理客戶交易等禁止性行為。但在實踐中,部分居間人為獲取更高返傭報酬,會采取頻繁喊單甚至代客理財、承諾獲利保證等違規行為。期貨公司一方面應加強居間人管理,規范居間行為,提高合規意識、誠信意識和專業素養。另一方面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熟悉期貨市場相關業務規,提升投資專業知識。
高收益往往意味高風險,投資者在進行市場投資時應多一份謹慎,自覺抵制不當利益誘惑,不盲目聽信任何人的無風險、高收益誘導,樹立正確、理性投資觀念。
文章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