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將定期發布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適當性”形同虛設 沖業績哪管底線
一、案件還原
H資產管理公司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核查發現,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其所管理的個別基金沒有進行基金產品風險評級;同時,在向投資者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個別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不準確。其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二、風險警示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但與此同時,投資者也應當在“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意識下,審慎投資,量力而行,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認真對待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的各個環節,充分認識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風險測評調查問卷、基金合同等的重要性,認真審閱和簽署相關文件。
(案例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