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推出投資者保護教育專刊-3?15特刊,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移花接木“代”投資 資金托管留“后門”
一、案件還原
G投資管理公司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Q銀行擔任托管人,在其發行的A契約型私募基金(下稱“A基金”)尚未完成備案時,為了完成投資計劃,將其發行的B契約型私募基金(下稱“B基金”)代A基金支付出資款,而該行為并不符合B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投資范圍。
在A基金完成備案后,G投資管理公司將A基金銀行賬戶中2.7億元轉至關聯公司M貿易公司賬戶,M貿易公司將賬戶中2.7億元中的0.5億元轉至B基金銀行賬戶,剩余約2.2億元資金最終轉至H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企業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銀行賬戶。上述資金的運用不符合A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的約定,被G投資管理公司挪作他用。
二、風險警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募集賬戶管理和基金托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機構簽署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用于托管資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托管機構對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投資者應注意:一是私募基金應委托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可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進行查詢;二是除特殊情況外,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托管,如私募基金合同中約定不進行托管,也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三是托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職責,不迷信“托管”,謹防不法分子以“XX銀行/券商托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四是投資人應仔細核對合同中的打款賬戶是否為募集賬戶,對于要求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個人賬戶,要予以警惕、堅決拒絕。
(案例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